强奸”这个词大家可能屡见不鲜,女性被侵犯,性侵等事件屡见不鲜,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犯罪。
男性“强奸”男性,在上篇文中已经阐述(强奸男人不属于犯罪吗?),那么更加少有的女性强奸成年男性属于什么行为?
案例:小景跟朋友去酒吧玩乐,深夜酒醉时朋友将其带入宾馆便离去。女性服务员小丽值班时发现小景房间房门未锁。之前在小景朋友将他送来时,小丽就发现小景英俊帅气。于是便进房间想和小景交个朋友。进屋后发现小景完全不省人事,看着其英俊的面庞,便动起了歪念,利用其身体自然反应对其进行了“强奸”。那么大家觉得小丽构成“强奸罪”吗?
很遗憾的告诉大家的是:在我国,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。
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,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
所以,如果一个女人要性侵一个男人,男人根本没办法以强奸起诉。那么对其情况就法无定罪了吗?当然不是的。
我们看看另一个罪名
猥亵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,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
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。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、儿童罪的条款,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,“他人”当然既包括妇女,也包括男性。刑法修正案(九)生效后,对男性实施性骚扰,情节严重的,也可能构成犯罪。
根据案例中小丽对小景的行为,显然符合猥亵行为,依法应以猥亵罪定罪。
在猥亵罪修改之前只针对猥亵妇女、儿童时,如果女性侵犯男性,根据其侵犯行为我们无从定罪,无法可参考。只能根据其在作案时的其他行为进行判罚,如故意伤害罪名或者侮辱罪名。在修改后,则更加完善的保护了男性的权利。
如果你听到“一个男人被一个女人性侵,你第一反应是什么?”
“快跟我说下细节”“天啊,他好幸运”“女生漂亮不漂亮?”“为什么不是我啊”